登录
首页 / 关于协会 / 协会章程
  陕西省广告协会章程

  (2020年7月17日经陕西省广告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21年2月25日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陕西省广告协会,英文名称:SHAANXI ADVERTISING ASSOCIATION,缩写:S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陕西省境内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经纪公司)、广告(市场)调查机构、广告设备器材供应机构等经营单位,地方性广告行业组织、广告教学研究机构,以及在广告行业享有一定声誉和社会影响力的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行业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树立广告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为陕西省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共陕西省广告协会党支部,开展党组织的活动,为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行业管理部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接受中国广告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紧密围绕“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开展业务工作。

  (一)提供行业法律法规服务。推动行业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组织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法律素质、职业道德;开展广告发布前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降低违法风险,提高广告发布质量。

  (二)提供行业信息服务。开展行业发展状况调查研究,依照有关规定,出版行业刊物,办好行业网站、微信公众服务号,建立包括广告人才、广告企业竞争力与诚信度、广告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在内的广告业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发展、行业交流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三)提供行业交流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国际国内行业交流活动,支持会员参与“一带一路”倡议,促进在国际国内市场的业务合作。开展广告论坛、经验交流、行业会展等活动,推动广告理论创新发展,加强广告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促进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发布水平提高,推广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设备、材料、工艺。

  (四)提供行业经营服务。为符合行业规范、行业标准、行业信用评价的广告企业,提供经营发展所需的“人才”“资金”“渠道”支持,构建广告企业经营协作“并联”和广告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串联”,促进广告企业跨界、融合发展,增强陕西广告企业市场竞争力。

  (五)反映行业正当诉求。参与广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开展行业法律事务咨询服务,调解行业内、外部纠纷,针对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积极反映行业的诉求,维护行业的权益。

  (六)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引导会员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净化广告环境,构建和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开展陕西广告企业证明商标申报和管理,服务广告企业资质评价工作,积极宣传并向社会推荐资质优秀的广告企业。

  (七)倡导行业承担社会责任。倡导行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关心社会公益,致力于打造中国品牌、展示民族形象,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和正确的消费观念,营造积极进取的文化氛围,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八)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及广告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遵守法律法规和广告行业自律条款,诚信经营,有社会责任感。

  (二)单位会员具体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广告经营资格,依法经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认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广告经营单位;

  (2)年广告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广告公司;

  (3)年广告经营额在500万元以上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的报社、电视台;

  (4)年广告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的网络公司;

  (5)年广告经营额在200万元以上,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的广播电台;

  (6)年广告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杂志社、广告信息服务机构、广告调查研究机构、广告器材与设备企业等单位;

  (7)年投入广告费在50万元以上广告主。

  2.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广告行业组织和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成立2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陕西省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全市(区)性广告行业社会组织;

  (2)陕西省境内与广告行业相关的社会组织。

  (三)个人会员具体条件

  具有较高的广告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学者、专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出版过广告学术专著或在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发表过广告论文,从事广告理论研究3年以上的研究员或副研究员;

  2.有广告及相关学科的专著发表,在高等院校从事广告教育3年以上的教授或副教授;

  3.获得陕西省资深广告人称号的行业领头人;

  4.取得国家有关单位认定的广告或者广告相关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遇到经营困难、矛盾有获得本会支持、帮助和法律援助的权利;

  (七)享有本会帮助提升会员单位品牌影响力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人数,为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三分之一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三分之一,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首页

关于协会

广告资讯

广告资源

专题专栏

政策法规

人才服务

联系我们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