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秋、国庆期间发布商业广告的提示
所属分类:行业资讯 阅读次数:154 来源:陕西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3日 13:07:52
全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场所(平台)管理者:
中秋、国庆“双节”将至,文旅消费、节日促销活动集中,广告投放量大、传播渠道多元,虚假违法广告风险易发多发。为维护风清气正、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对中秋、国庆期间商业广告合规发布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借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7周年的重大活动以及含有损害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进行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或发布广告。广告中不得含有低俗、庸俗、媚俗等内容,传递不正确的价值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性别歧视等内容。 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国庆庆祝活动标识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景区及周边经营主体发布旅游宣传广告,不得在旅游广告中对旅游景点、民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如“免费旅游”“零团费购物游”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宣传栏、导览等广告不得蹭热点炒作、渲染攀比消费的营销内容。 四、户外大屏、沿街商铺要全面排查节日商业广告。节日促销宣传,折扣、限时活动、赠品、优惠限制条件应当清晰完整公示,不得以小字隐匿关键信息误导消费者;不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荣誉、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不得滥用“全网最低价”“史上最低”“仅限今天”等无依据或歧义性广告语。 五、住宿服务广告必须完整、显著提示预订限制、加价条件、退改规则等全部约束条款,不得低价误导消费;不得夸大房屋配套、环境景观、服务品质;不得虚构住客评价、房间实景照片开展营销宣传。 六、商场、农贸市场内商户发布的节庆食品、农副特产促销广告、海报、标牌,宣传内容要与实际货品一致;保健食品广告须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普通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误导消费者将普通食品当作保健食品购买;不得在月饼、茶叶、蟹卡等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含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者在办理会员、健身卡等消费的服务内容中欺骗误导消费者。 七、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强体力等功效;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特供”“专供”等词语进行广告宣传。 八、投资收益类广告,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九、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压实管理责任,强化广告审核监测。探店达人、网络博主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种草笔记”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时,在附加购买链接的文字、图片、音频、探店短视频上应标注“广告”字样;不得使用违法失德明星艺人通过直播电商进行广告代言。 “双节”期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和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发现违法广告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共同维护全省广告市场秩序。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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