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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禁止和取缔利用公众人物、 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广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2 08:00:00 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禁止和取缔利用公众人物、
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广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4号)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了一批违法广告所宣传的药品销售,使药品广告发布秩序明显好转,尤其是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违法药品广告明显减少。但是一些地方药品广告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现象仍然存在,监管工作急需进一步强化。
为切实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坚决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开展一次药品广告的集中检查,加大对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的监测检查力度和查办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监测检查发现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要立即采取措施,责令停止广告发布,依法从严查处。对屡教不改、严重违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向社会公告,并依法限制、停止和取消其广告发布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2007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已经批准并且广告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药品广告的检查,凡是有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内容的,必须调回复审,逾期不纠正的,将予以通报批语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监测发现含有上述内容的违法广告,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2007年11月30日前停止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违法药品广告,如继续发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警示,对相关药品采取行政措施,把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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