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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草行业形象标识使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10-22 08:00:00 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烟草行业形象标识使用的批复
工商广字[2001]第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你办关于在全行业推广使用统一标识的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经你局确认的烟草行业形象标识及其辅助标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符合商业广告的特征,属于烟草企业形象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及有关规定。不得在对外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以及电影、电视中使用。
2、上述标志可以在烟草系统办公用品、接待用品、工作服以及烟草系统内部的报纸、杂志、书籍和用于内部交流的印刷品中使用。
3、根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广告中可以出现烟草经营者名称的,不得同时出现上述标志。
4、上述标志在使用中符合《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5、烟草系统各公司及下属企业使用本单位形象标识的,参照本批复办理。
 
二○○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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